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 《伤寒论》

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

厥阴之为病,消渴,气上撞心,心中疼热,饥而不欲食,食则吐蛔,下之利不止。

厥阴中风,脉微浮,为欲愈;不浮,为未愈。

厥阴病,欲解时,从丑至卯上。

厥阴病,渴欲饮水者,少少与之,愈。

诸四逆厥者,不可下之,虚家亦然。

伤寒先厥,后发热而利者,必自止。见厥复利。

伤寒始发热,六日,厥反九日而利。凡厥利者,当不能食,今反能食者,恐为除中,食以索饼,不发热者,知胃气尚在,必愈,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。后三日脉之,其热续在者,期之旦日夜半愈。所以然者,本发热六日,厥反九日,复发热三日,并前六日,亦为九日,与厥相应,故期之旦日夜半愈。后三日脉之而脉数,其热不罢者,此为热气有余,必发痈脓也。

伤寒脉迟,六七日,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。脉迟为寒,今与黄芩汤,复除其热,腹中应冷,当不能食;今反能食,此名除中,必死。

伤寒先厥后发热,下利必自止,而反汗出,咽中痛者,其喉为痹。发热无汗而利必自止,若不止,必便脓血。便脓血者,其喉不痹。

伤寒一二日,至四五日而厥者,必发热,前热者,后必厥,厥深者,热亦深,厥微者,热亦微,厥应下之,而反发汗者,必口伤烂赤。

伤寒病,厥五日,热亦五日,设六日当复厥,不厥者,自愈。厥终不过五日,以热五日,故知自愈。

凡厥者,阴阳气不相顺接,便为厥。厥者,手足逆冷是也。

伤寒,脉微而厥,至七八日,肤冷,其人躁,无暂安时者,此为藏厥,非为蛔厥也。蛔厥者其人当吐蛔。令病者静,而复时烦,此为藏寒。蛔上入膈,故烦,须臾复止,得食而呕,又烦者,蛔闻食臭出,其人当自吐蛔。蛔厥者,乌梅丸主之。又主久利方。

上一页:四逆散方
当前页:辨厥阴病脉证并治第十二
下一页:乌梅丸方

伤寒论